绍兴市监察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2浏览次数:字号:[ ]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堵塞资金安全管理漏洞,根据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决定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开展银行账户自查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清理范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开发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性存款账户等各类银行账户。

  二、银行账户设置的有关规定

  (一)一个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市级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市级预算单位成立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其中: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因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需要,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可开立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小额现金存款账户;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立党费、工会专用存款账户;同一单位有多个基建项目原则上只开立1个基建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分账核算;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后可设立一个经营性收支专用存款账户;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1个专用存款账户。

  (三)市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贷款期限设定账户期限,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

  (四)银行账户开立后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账户使用期满,市级预算单位发生合并、撤销,基建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以及因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账户,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三、单位自查和清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账户的自查自纠工作,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严格对照有关规定,在2016年1月10日前,对现有银行账户提出保留、变更或撤销的意见,并在2016年1月20日前全部整改到位。请单位财务人员如实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自纠情况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上管部门,填报单位对所填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市级主管部门牵头做好本部门银行账户的自查自纠工作,对下属单位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把关,督促下属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于2016年1月20日前将汇总后的自查自纠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统一报送市监察局(协同协同:党风政风监督室/陈良,联系电话及传真:85147236)。若单位不在此报表中上报,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以单位“小金库”论处,由市监察局和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银行账户自查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市级各部门、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自查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绍 兴 市 监 察 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2015年12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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