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纪委 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十一起“为官不为”受到责任追究典型问题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6-07-18浏览次数:字号:[ ]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在推动“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中心工作中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全省形成了上下同欲、狠抓落实的良好氛围。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对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庸政懒政怠政等问题,少数干部能力不足,担当精神缺乏,“为官不为”,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警示,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现将全省近期因“为官不为”受到责任追究的11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桐庐县环保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姚伟国等人因对辖区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监管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1月,桐庐县淦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负责该公司污水处理监管工作的县环保局及横村镇政府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涉事企业的违法排放问题。县环保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姚伟国(分管环境监察执法),横村镇副镇长陈小马(分管镇生态环境工作并联系该公司)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奉化市西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袁武君等人因辖区内采石场违规排放泥浆废水造成河道严重污染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6年以来,奉化市西坞街道兴奉(西山)采石场违规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下游河流,造成河道严重污染。此外,该采石场还存在占用基本农田及拖延复绿等问题。相关部门工作失职,对该采石场的污水处理监管不力;对发现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未督促整改。西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袁武君(分管国土、水利、河道监管工作)受到免职处理;市国土资源局西坞所所长李志君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楼伟忠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周水宏受到警告处分。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管理所所长黄田争等人因对辖区内村民违法占地、违章建房问题监管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4 年4月至2015年5月,乐清市翁垟街道东塘下村村民郑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移位建设房屋。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管理所监督不力,未及时发现郑某某的违法占地行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开发区管理所工作失职,发现郑某某违法占地行为,未按规定函告国土部门查处,未暂缓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土局经济开发区管理所所长黄田争、副所长孙周,市住建局经济开发区管理所副所长叶向军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市国土局经济开发区管理所工作人员陈晓斌,市住建局经济开发区管理所工作人员陈康强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湖州市南浔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秀红等人因对辖区内企业超标排污问题监管不力受到责任追究。南浔区旧馆镇三桥村有多家废旧有机玻璃再生加工企业存在超标排污问题。区环保局及旧馆镇党委、政府监督不力,未及时发现上述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秀红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旧馆镇党委书记吴丽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翟海峰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副镇长姚国祥、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费梁、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笑宇(主持工作)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海宁市许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杜莹池等人因治水工作推进不力受到责任追究。许村镇、村相关责任人员在胜利村闵家桥区块综合整治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区块截污纳管工作推进迟缓,生活污水直排,导致河水黑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杜莹池受到通报批评处理;副镇长吴伟东受到停职检查处理;胜利村党总支书记汤甫强受到免职处理。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监察科原科长尹宗法等人因对辖区内企业非法占地、违法搭建等问题处置不力受到责任追究。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花园山庄长期以来存在非法占地、违法搭建问题。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裁定后,有关责任人员行政不作为,对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没收没有执行到位,导致该企业非法占地、违法搭建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处置,甚至还出现新的违建和环境污染问题。时任市国土局政策法规监察科科长尹宗法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市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所土管员金林毅、钱德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新明工作片片长吴荣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永康市前仓镇国土所原所长王勇胜等人因对所辖村违建问题处置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0年至2014年,前仓镇后吴村东山头自然村未经批准,建设村活动中心以及村公益设施等。前仓镇政府和镇国土所多次向该村下发《停建通知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但未能执行,致使该村的违章建筑仍然建成完工。前仓镇政府、镇国土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三改一拆”工作重视不够、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不力。时任前仓镇国土所所长王勇胜、前仓镇东山头村联村干部陈平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党委书记吴利旗等人因该镇溪西养殖小区违规排放生猪养殖污水造成农田污染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高家镇溪西养殖小区违规排放生猪养殖污水,造成农田污染。衢江区有关职能部门及高家镇党委、政府疏于监督管理,对该养殖小区污染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污水排放问题监管不力。高家镇党委书记吴利旗,岭洋乡党委书记龚诗龙(时任高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分别受到免职处理;市环保局衢江分局局长杨建云、区畜牧兽医局局长舒志涛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高家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罗培勤受到免职处理和行政记过处分;高家镇副镇长、斋堂片片长郑有新,上溪村驻村干部汪生昌,区畜牧兽医局产业科干部吴立红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高家镇上溪村党支部书记储雪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舟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市环境执法稽查支队支队长洪志标(副县处长级)等人因岱东镇何家岙猪场超标污水直排造成污染事故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10月,岱山县岱东镇何家岙猪场在未落实治污措施的情况下,私自将饲料仓库改为猪舍饲养生猪,将严重超标废水直排海湾造成近岸海水黑臭。有关职能部门及当地党委、政府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该猪场存在的违法问题。舟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市环境执法稽查支队支队长洪志标,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戴晓忠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龚继虞,岱山县农林水利围垦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於旱年,岱山县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大队长马伟均,岱山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戎平波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岱东镇原党委书记、镇长冯斌,副镇长张华,镇渔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虞佳艳(主持工作)受到免职处理。

  温岭市横峰街道党工委原委员李玲方因履行“河长”职责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2015年10月,李玲方在任蔡家河“河长”期间,对蔡家河河道综合治理情况不明,对巡查发现的河道垃圾未及时清理等问题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履行“河长”职责不到位。李玲方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景宁畲族自治县东坑镇副科级组织员林作平等人因辖区企业废水直排造成河水污染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1月,东坑镇所辖两家生产企业工业废水外排,造成厂区外河水污染。镇分管领导未能监督辖区内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日常监管巡查不到位,工作失职。东坑镇副科级组织员林作平,镇经济发展办负责人吴远东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以上通报的问题,反映出当前少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严肃处理充分表明,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不履行责任或者落实责任不到位,就要受到严肃追究。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干字当头,狠抓工作落实。

  一、要把治理“为官不为”问题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落实主体责任。“为官不为”与全面从严治党背道而驰,危害极大。如果任由这种现象滋生发展,不仅会伤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败坏干部队伍的形象,更会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改革发展大局。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治理“为官不为”问题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引导干部敢担当、有作为。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强化纪律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细落实,做到不打折扣、不搞变通。要强化问题导向和短板意识,细化工作举措,坚决打通工作落实和执行过程中“中梗阻”。要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责任,着力解决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上带下,敢抓敢管,主动作为、勇于担当。

  二、要把治理“为官不为”问题作为执行纪律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守纪律讲规矩与敢担当抓落实是统一的,守纪律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在纪律约束下干事创业,不逾越红线、不突破底线;又要加强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干部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善于担当。当前,要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对“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转型升级“组合拳”推进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中心任务,切实强化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履职监督,督促落实监管责任。要强化正风肃纪,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开展对群众举报多、媒体报道集中问题和庸懒散慢等“为官不为”行为的专项治理,持续推进作风转变。

  三、要把责任追究作为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重要手段,加大问责力度。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不敢担当,履责不力,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到以严肃问责促进风清气正,营造干事创业氛围就是政绩,有责不问或问责不到位就是失职,切实把问责工作做细做实,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按照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监管缺位,造成后果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严重失职渎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建立“为官不为”责任追究情况定期报告、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推动形成层层抓落实、人人敢担当的工作氛围,为推动“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地生根提供坚强保障。

                                                                                      中共浙江省纪委

                                                                                      浙江省监察厅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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