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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执法检查
发布日期:2016-09-30浏览次数:字号:[ ]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动《条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安排,今年8-10月,市人大常委会按照针对问题、执法督促落实、共同推进改革的思路和目的,通过调查问卷、专题检查、集中座谈等形式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为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就《条例》实施中普遍关注的养老服务设施、长期护理保障和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等问题,8月下旬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社会养老服务工作调查问卷,各地平均抽样80份并按时报送提供了第一手数据资料。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条例>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和执法检查通知,针对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医养融合发展推进和养老服务产业扶持政策落实完善等方面明确了检查重点内容。在委托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和嵊州市开展调研的同时,9月21日至22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施淑汝带队,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会同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选取越城区、新昌县进行实地检查,深入街道、社区,实地检查日间照料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设施场所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并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社会养老“短板”情况并征求意见和建议。

  下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并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短板”整改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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