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8-02-11浏览次数:字号:[ ]

  近年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省纪委和市委部署,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警示教育,现将查处的其中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诸暨市东白湖镇娄东村党支部原书记吴灿安骗取国家财政补助问题。2011年至2014年,吴灿安以娄东蔬菜专业合作社名义,虚报种植面积,伪造销售凭证、生产资料采购记录、农事操作记录等资料,向上级申报财政补助,并借助其他村民的种植田冒充合作社田地通过验收,先后骗取国家财政补助款7万元。吴灿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嵊州市甘霖镇下路西村党支部原书记、村经济合作社原社长张樟庆套取补助资金、受贿问题。2009年至2014年,张樟庆利用协助嵊州市新农办监督管理新农村建设工程资金等职务便利,采用虚增砂石支出的方式,套取村内道路硬化工程补助资金人民币7.49万元,其中张樟庆分得3.6万元;利用管理村级事务的职务便利,为管理相对人谋利并同他人一起收受10万元,其中张樟庆分得5万元。张樟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新昌县羽林街道年岙村相关村干部私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指标问题。2014年,时任羽林街道年岙村村委主任王永、村监会主任梁校军及其他有关党员干部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村两委集体研究,擅自将村集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指标分配给部分村干部及亲属,造成不良影响。王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梁校军及其他有关党员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的是人民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认同,必须严肃处理。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特别是县、乡两级党委要发挥关键作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身先士卒,靠前指挥,层层传导压力。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担起行业监管责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的长效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聚力扶贫惠农、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及其背后的“保护伞”,把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对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要严肃问责追责,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充分发挥震慑警示效应。

  中共绍兴市纪委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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