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免去:
楼铁谔同志的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
二、任命:
魏晓法同志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三、免去:
胡永祥同志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俞樟铃同志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