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3浏览次数:字号:[ ]

关于修订印发《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通知

市人大〔2018〕2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监察委员会、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新修订的《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经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绍兴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6月26日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0月30日绍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3日绍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8年6月26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做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研究室副主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分别组织。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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